在主顯現之前,主的恢復之中心負擔與現有眞理的概覽 第十篇 神人的神聖權利—有分於神的神性
作為信徒,我們都在靈裏由是靈的基督所生,有祂神聖的生命和性情(約三6,彼後一4)。這是我們成為神人的第一步。我們旣是神人,由神所生,成為神的兒女,就有權利有分於神的所是,甚至在生命、性情和彰顯上(但不在神格上)成為神。基督徒的生活乃是享受神聖性情的生活。享受神聖性情的路,就是留在神聖的交通裏,並與神聖性情的發展合作。有分於並享受神聖性情的結果,就是聖別和義。
我們這些神人能有分於神的神性,共有以下的十方面:
第一,我們能有分於神的生命(約十10)。約翰三章十五節:『叫一切信入祂的都得永遠的生命。』神的生命是神聖的,有神的性質,也是永遠的,是非受造的、無始無終、自有永有、絶不改變的。生命乃是經過過程並終極完成的三一神分賜到我們裏面,並活在我們裏面。
第二,我們能有分於神的性情(弗一4)。神是聖別的,聖別是祂的性情,並且祂在基督裏揀選我們,使我們也成為聖別,像祂是聖別的一樣。一天過一天我們該有分於神的性情,享受神所是的構成成分(彼後一4)。
第三,我們有權利有分於神的心思(腓二5)。我們若讓基督的心思成為我們的心思,我們就可以有基督的心思。基督必須從我們的靈浸透我們的心思,使我們的心思與祂的心思成為一(林前二16)。
第四,我們有權利有分於神的所是(林後三18)。保羅在林後三章十八節的話,說到我們憑神自己的所是而被變化。基督追測不盡的豐富分賜到我們裏面,意思就是我們不僅有分於神的生命、性情和心思,更有分於祂的所是(弗三8)。
第五,我們有權利有分於神的形像(羅八29)。基督乃是神的像,彰顯神所是的。按照林後三章十八節,我們正『漸漸變化成為與祂同樣的形像。』變化成為與祂同樣的形像,就是模成神長子這復活之基督的形像,成為與祂一式一樣。
第六,至終我們要被帶進神的榮耀,有分於神的榮耀(羅八30)。神是榮耀的神,榮耀是神的彰顯,是神在輝煌中彰顯出來。神永遠的目標是要領祂許多的兒子進榮耀裏去(來二10)。包羅萬有的基督住在我們裏面乃是榮耀的盼望。我們觀看並返照主的榮光,就漸漸變化成為主的形像,從榮耀到榮耀。
第七,我們有權利有分於神兒子的名分(弗一5)。在創立世界以前,就是在已過的永遠,神豫定我們得兒子的名分。基督的救贖將我們帶進神兒子的名分裏,並且我們得着了兒子名分的靈—我們蒙重生之人的靈調和着神兒子的靈(加四6)。
第八,神人有權利有分於神的神性,這包括有權利有分於神的顯出(羅八19)。當神顯現時,我們這些神的眾子也要有分於那個顯現。神要與祂的眾子一同顯現,他們在生命、性情、心思、所是、形像和榮耀上,將要與祂一式一樣。
第九,神人有神聖的權利有分神的神性,這包括有權利有神的樣式(約壹三2)。約壹三章二節說,『我們曉得祂若顯現,我們必要像祂;因為我們必要看見祂,正如祂所是的。』當基督顯現時,三一神就要顯現出來;當我們看見祂時,我們就要看見三一神;當我們像祂時,我們就要像三一神。這清楚啓示,我們要有神的樣式。
第十,最後,神人有神聖的權利成為神類—神的種類(約一12〜13)。神成為人,進到人的種類裏;而人在生命和性情上(但不在神格上)成為神,進到神的神聖種類之範圍裏。我們已經重生成為神的種類,成為神人類。神所有的兒女都是在神聖種類的神聖範圍裏。我們無論在那裏,都需要記得我們是神人,有神聖的權利有分於神的神性。